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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关于发布《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版二)的通知

来源: 本站 浏览次数:7985 发布时间:2020-06-30

为更加有效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流动人员的作用,实验室对《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改版,即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1)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客座研究人员是指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受聘的人员。访问学者是指到实验室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人员。

2)访问学者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客座研究员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应有本实验室访问学者经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博士后人员聘任一般应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且导师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科研助理聘任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团队合作精神,能直接参与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并协助负责实验室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工作。临时聘用人员聘任条件视具体情况而定。

3)流动人员聘任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聘任,并签署聘用合同。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等流动人员聘任优先考虑以下人员: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结果优秀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研究人员以及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它平台工作的研究人员。

4)客座研究员任期视课题和合作研究内容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并可根据实验室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访问学者和科研助理任期一般在12个月以内。临时聘用人员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5)关于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的详细规定见附件《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版二)。

(6)如有意向自荐或推荐实验室流动人员,请与实验室联系。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高明 0451-8287361515124504715(同微信);丁军锋 0451-828730511580466383(同微信)。

(7)联系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1号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科研规划室


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

202036




附件: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版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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